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逐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3年1月,根据市应急局元旦假期期间督导检查线索,岚山区应急局对某木材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1.静电喷漆间外墙处安装的配电箱未采用防爆型;2.静电喷漆间内未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岚山区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市应急局会同莒县应急局对某工贸公司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1.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2.外来实施工程人员马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市应急局将以上问题交由莒县应急局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暂时不再使用铸造熔炼炉及其相关设备、责令外来实施工程人员马某某停止电焊作业。
该公司第1、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莒县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第1项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022年12月26日市安委办下发了《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责令莒县人民政府对店子集街道依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2022年12月,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日照第31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现场施工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劳务工许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临时劳务工许某停止电焊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工有限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定期检测;2.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设备(1850横切线配电柜)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照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案
2023年2月,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2022年8月11日磨机内部测量球面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照市某包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定期检测(空压机压力罐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31日,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夏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莒县某新材料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莒县某新材料公司实施工程人员程某某在无防护设施的构件上作业和通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莒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作出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城阳镇某加油站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95#汽油油罐管道泄漏检测口漏油;2、现场应急物资缺少吸油毡的问题。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相关证据,责令企业现场立即堵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莒县应急局对该企业分别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莒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进行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时,发现莒县某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已基本建设完成,生产设备也慢慢的开始进厂安装,但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莒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五莲县应急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应急局执法组对某水泥加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月8日张某某、孙某某动火作业(氧乙炔切割)未办理动火作业票。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电镀车间洗眼器右侧出水口堵塞水压不足。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日照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